董朝中

董朝中(1913-1986),臺灣雲林人。 依(40)安潔字第387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莿桐鄉公所總幹事,其對於屬員林真旗不滿政府言論不予糾正,任其誹謗當局淆惑聽聞,是董朝中思想不無受影響。1951年5月2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1年5月4日交付感化。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1月經第5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身為箣桐鄉公所總幹事,對於屬員林真旗不滿政府言論不予糾正,任其誹謗當局淆惑聽聞,是被告思想不無受有影響,其意志要難認未受動搖,應交付感化等情,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莿桐鄉公所總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7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9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