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鏡如

葛鏡如(1927-),浙江奉化人。 依(42)審聲字第00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北斗鎮公所幹事,其於抗戰期間,肄業於福建廈門大學時,曾受該校教授洪深等人之煽惑,研讀匪方《新民主主義》、《唯物辯證法》等反動書刊,並於來臺後,與已投匪之未婚妻郭瓏瓏通訊十餘次,又曾在北斗鎮公所辦公室內,與同事陳輝映、徐炳麟談論反攻大陸,引證香港《工商日報》1950年刊載:「蔣說毛匪,毛說蔣匪,全國皆匪,蔣求美援,毛求俄援,百姓無援。」等語,用以解釋在港中立分子等言論。1952年11月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2月12日交付感化。1956年9月12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於彰化鎮公所辦公室內,向同事以言語詆毀政府,並以前在廈門大學肄業時,研讀匪幫《新民主主義》、《唯物辯證法》等反動書刊,且於來臺後仍與其已投匪之未婚妻郭瓏瓏通信11餘次等行為,應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北斗鎮公所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