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鳳鳴 (葛鳯鳴)
- 葛鳳鳴 (葛鳯鳴) 男 1919年出生 1980年卒 江蘇 淮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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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葛鳳鳴(1919-1980),江蘇淮陰人。
依(61)秤理字第683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北市松山區公所委任五級戶籍員,其曾在共匪竊據地區江蘇省淮陰縣順河區,向共匪張圩稅所承包張圩及趙集兩地屠宰稅,代匪徵收,迄未自首。1972年9月4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3年1月20日交付感化。1975年10月31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在江蘇省淮陰縣順河區承包代為徵收屠宰稅,而予交付感化,惟其於淪陷地區所為生計謀生行為,難認其有匪諜嫌疑,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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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松山區公所戶籍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裁化字第6號、(61)秤理字第6832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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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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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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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