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成林
- 葛成林 男 1923年出生 浙江 寧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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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葛成林(1923-),浙江寧海人。
依(63)初特字第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財政部財稅中心人事室科員,其在浙江台州中學求學時,經邢德奎吸收,宣誓加入共產黨,並接受其領導,來臺後未自首。1974年2月19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7年6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在調查局之自白及證人徐典博等之證詞,據以論科。惟其於審理中否認,證人徐君雖結證,1943年間曾與其結為異性兄弟,有時集會,大家討論匪黨理論書籍,其也參加。另案被告程朱鑫在調查局供稱,1943年間,曾與其結為異性兄弟,討論時事及到大後方各大學發展共產組織工作等語,均尚不足以證明其確曾參加叛亂之組織,又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02年9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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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財政部財稅中心人事室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4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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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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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