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維智 (葛天民)

葛維智(1917-),浙江吳興人。 依(42)審聲字第13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花蓮市明禮國民學校校長,其因見費滌生平日言行怪異,有畏匪投機之矛盾心理,涉有匪嫌,乃造作虛偽事實,自稱為匪幫「紅騎保衛隊」分子,受匪派遣在臺辦理登記工作及負責其他任務等情,向費滌生試探,而費滌生亦不滿現實,虛與應付。1952年1月2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11月9日交付感化。1954年3月2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以費滌生涉有匪嫌,乃自稱匪幫分子,向費君試探,以其思想模糊,有糾正必要,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市明禮國民學校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3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4月1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相關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