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滌生

費滌生(1912-1982),江蘇常州人。 依(42)審聲字第13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書報社社長,葛天民因見其平日言行怪異,有畏匪投機之矛盾心理,涉有匪嫌,乃造作虛偽事實,自稱為匪幫「紅騎保衛隊」分子,受匪派遣在臺辦理登記工作及負責其他任務等情,向費滌生試探,而費滌生亦不知檢肅,濫發牢騷、不滿現實,虛與應付。1952年1月2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3月22日保釋易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同案被告葛天民,因見費滌生言行怪異,涉有匪嫌,乃造作虛偽事實自稱為匪幫「紅騎保衛隊」分子,受匪派遣在臺辦理登記工作等情,向費君試探,而被告費滌生竟亦不知檢點,濫發牢騷,不滿現實,虛與應付,認其思想糢糊,意志不堅,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書報社社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3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4月13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1月2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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