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鶴鳴

葉鶴鳴(1938-),廣東梅縣人。 依(63)初特字第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香港金輝洋行經理,其就讀匪偽昆明水利學校時,經該副校長楊樹松吸收加入匪偽「民主主義青年團」及共產黨,經楊派遣轉道香港來臺,來臺後未向政府表白自首。1973年9月11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80年5月1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匪偽「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及共產黨,僅有其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自白為據。審判中其矢口否認,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原判決之採證有違證據法則,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香港金輝洋行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3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