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耀南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葉耀南(1912-1954),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6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飲食攤販,其經陳焰樹勸說,參加匪黨組織,受命為匪黨散發宣傳品、發展組織,曾向李新福試探意見,意圖吸收參加匪黨未果,又曾參與集會,聽講匪黨理論等情。1953年2月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1954年4月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10月4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僅依其之自白及證人結證為依據,然其於審理中否認,且散發宣傳品及參加集會行為均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飲食攤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6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