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繼鎮

葉繼鎮(1925-),廣東梅縣人。 依(64)諫判字第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管理員,其涉嫌參加叛亂組織。1975年5月8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之後經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8年9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參加叛亂組織處以有期徒刑5年,經函查各政府機關,並未提出其他裁判資料與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市明華公司生產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4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4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