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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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菁華(1911-1989),廣東梅縣人。 依(62)葳孝字第6292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在上海浦東中學,經李文興介紹參加共產匪黨,復在臺北市江錦興住所,參加由江君所主持之匪黨會議。1973年4月11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9年12月1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4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12月經第3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在本案中之自白及證人葉世稀、陳世中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積極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6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3號、(62)葳孝字第629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