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廣彝

吉廣彝(1910-2001),廣東五華人。 依(40)安潔字第21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民航空運隊無線電員,其曾任防空情報臺長、民航空運隊無線電員,在港遣散後受朱毛匪幫空軍部張志鵬指使來臺擔任情報工作,其任務為(一)吸收在臺報務人員利用機關原有電臺拍發情報、(二)搜集防空情報、(三)搜集氣象情報、(四)必要時建立秘密電臺,到臺後並銷售由港走私來臺之西裝、化裝品等無稅物品。1950年6月2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2項「為叛徒蒐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2年,《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私運政府應稅物品進口」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962年6月19日刑滿開釋。 05918申請案於2000年12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2月20日經第3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認定吉廣彝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僅以吉君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吉君在審理中否認,原判決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確有實據。至吉君私運政府應稅物品進口罪部分,非屬補償條例之補償範圍,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民航空運隊無線電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167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私運政府應稅物品進口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