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偉中

葉偉中(1919-2000),廣東梅縣人。 依(64)諫判字第5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公賣局花蓮酒廠主計佐理員,其於1942及1943年間在廣東梅縣下虎形加入共產黨,並與葉選略、葉蕩平等聚集開匪黨小組會。1973年10月29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7年2月2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11月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憑證人葉挺豪一人之證詞,即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無其他佐證。且證人所供其加入叛亂組織之時地及其組織性質為何亦不明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公賣局花蓮酒廠主計佐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5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4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