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俊

葉俊(1924-),廣東梅縣人。 依(63)初特字第4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社會處文書股股長,1941年其曾於廣東梅縣,經葉選略介紹,由葉蕩平監誓參加共產匪黨,來臺後未自首。1974年3月12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7年7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在審判中否認犯罪,並主張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原判未予查證,證人之證述難認其確有參加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文書股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4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