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直啟
- 葉直啟 男 1926年出生 浙江 平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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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葉直啟(1926-),浙江平陽人。
依(40)安潔字第447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人壽保險公司職員,其與在押匪犯蘇爾挺係親戚關係,情誼至深,過從亦密,且其住所存放甚多反動書籍,信稿中亦有不滿現實語句等情。1951年5月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3月4日交付感化。1953年10月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匪犯蘇爾挺係親戚關係,彼此過從甚密之行為,及在其家中存放甚多之反動刊物,又於其信稿中記載有不滿現實之語句,均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償。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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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人壽保險公司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47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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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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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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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