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良吉

葉良吉(1924-1990),廣東梅縣人。 依(63)初特字第4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文書課長,1941年其由賴潤如吸收參加共產黨,接受葉劻東領導,又曾參加匪黨小組會議,來臺後迄未自首。1974年2月2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7年6月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於1941年6、7月間就讀中學時,參加共產匪黨迄未自首等情為論罪之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及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對其自白之任意性並未詳予查證,又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證明,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之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文書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4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