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志仁

葉志仁(1923-),廣東靈山人。 依(47)鏡審字第07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八十一師司令部二四一團第三連上士排坿,其因感國軍實施實物補給制度,額定主食減少,怨憤情激,在駐地知母義營房廁所木板上書寫反動文字,內容略謂「在營戰士……反攻大陸遙遙無期,只有在臺灣當土地,有什麼好想呢?……現在國家作我們在營戰士如牛馬看待,食不飽,寢不溫,……我們要想反攻大陸,能有豐衣足食,先要殺陳誠,仍要殺俞鴻鈞,請大家起來反抗陳誠與俞鴻鈞,我們在營戰士才有好過的日子。」等荒謬詞句,煽惑軍人不守紀律。1958年4月2日被羈押。1958年經陸軍第八十一師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1項第1款、第4條第2項「煽惑軍人不守紀律未遂」判處有期徒刑5年,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63年4月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煽惑軍人不守紀律未遂,係以其在營房廁所木板上書寫:「在營戰士……反攻大陸遙遙無期……」等語,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八十一師司令部二四一團第三連上士排附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鏡審字072號
    •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不守紀律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