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宏榮

葉宏榮(1950-),臺灣高雄人。 依(60)法審字第0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憲兵訓練中心第九連學兵,其於營區晚會散場後,全連於停車場排隊吃夜點時,發表「這樣好像人民公社」、「要擁護毛澤東」等語,翌日又於全連解散在大操場休息時,發表「我要打倒×總統」、「建立一個新國家」及「建立一個自己的國家」等言論。1970年7月2日被羈押。1971年經憲兵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後經減處3年9月。1974年4月1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憲兵訓練中心第九連學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法審字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6月、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9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