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山林

  • 葉山林 1924年出生 臺灣省 臺中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葉山林(1924-1968),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129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剪票員,其因林振德勸導參加其組織,曾吸收王衫、王有富未果等情。1950年4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3月31日刑期結束,4月24日移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受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自白為惟一證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剪票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9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