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子賢

  • 葉子賢 1925年出生 臺灣省 臺北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葉子賢(1925-1999),臺灣臺北人。 依(40)安潔字第08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保健館技佐,其由林自蹊吸收參加共匪組織,後林君畏罪逃匿,交由朱耀珈領導聯絡。1950年10月1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10月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7月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與另案被告朱耀珈之供述相符為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且就該組織之目的、性質為何,亦未加以調查,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保健館技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86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