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長華

伍長華(1918-),福建晉江人。 依(50)警審特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私立萊園中學教員,其在福建晉江安海中心小學擔任教導主任時,經同校教員施能鶴吸收參加共產黨,受鄭家玄領導,協助印刷匪黨「整風文集」,復參與在鄭家玄住宅中召開之匪黨會議。而後由閩來臺任教,偽造上海私立群治大學肄業證明書,先後持以報准充任教員,復持上開偽造證明書,向臺灣省教育廳辦中學教員檢定等情。1961年2月3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法》第212條、第214條、第216條「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971年2月2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周榮顯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加調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私立萊園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