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三貴

萬三貴(1927-),臺灣臺北人。 依(40)安潔字第08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紙業公司士林廠管理工,其與余大和為幼時同學,曾由余君交閱《光明報》,拒絕余君邀請參加匪黨外圍組織藝術研討會,明知余君為匪諜而不舉發。1950年10月22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1年5月23日保釋。 其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余大和為匪諜而不檢舉,係以其之自白與共同被告余大和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僅以其與余大和幼時同學、曾由余君交閱《光明報》及拒絕余君邀請參加匪黨外圍組織藝術研討會,推定其明知余君為匪諜,係屬臆測,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湾紙業公司士林廠管理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86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