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茂華

  • 溫茂華 1929年出生 廣東 梅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053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溫茂華(1929-),廣東梅縣人。依(51)警審特字第6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苗栗通宵中學教員。溫茂華於1950年曾任匪汕頭市公安局戶籍調查員,負責該局第四分局至平路派出所,調查戶口工作。1961年4月27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3年4月26日刑滿後移至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候保開釋,7月7日開釋。00533申請案於1999年4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2月21日經第1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1:僅有被告之自白,未有其他佐證證據;2:縱認其自白屬實,亦難認溫君曾任匪區公務員即構成參加叛亂組織。
溫茂華,1929年生,男,廣東梅縣人,1961年被捕時33歲。早年於大陸時期,曾經於其兄在汕頭市經營的金安旅社工作,淪陷後流亡輾轉來臺讀書,1955年畢業於臺灣省行政專修學校畢業,而後由教育廳分發至苗栗縣通霄中學擔任教員工作。 1961年,被控參加匪黨而被捕,據其在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的自白書指出,曾考取汕頭公安局,任戶籍人員。而警備總司令部認為其涉及叛亂的理由為「1950年10月參加共匪汕頭市公安局,任戶籍調查員,負責該偽局第四分局至平路派出所,調查戶口工作。」被認為這是「匪幫行政機構,依國防部四十七年八月十四日心昌字第○七九號令釋示為叛亂組織之一種。」 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1)警審特字第68號判決書所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等判刑12年,褫奪公權5年。警備總司令部判決後,溫茂華雖曾提起再審,認為不曾任匪機構之戶籍調查員,當時是任職金安旅社負責每日旅客登記一事,自白書乃受到脅迫所寫下。但據國防部仍然駁回聲請,維持原判。 溫茂華於1999年4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2月21日經第一屆第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2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蘇瑤崇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苗栗通霄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6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