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鴻烈
- 楚鴻烈 男 1913年出生 河南 滎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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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楚鴻烈(1913-),河南滎陽人。
依(44)審復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嘉義商業職業學校教員,其明知趙守志參加「民革」,來臺後未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52年2月2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9年2月1日刑期結束,2月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有其等於保密局之自白,但其等在偵審中均以否認,審判庭未予查證即認定其犯罪事實,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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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嘉義商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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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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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