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乘風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馬乘風(1907-1992),河南宜陽人。 依(44)審復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立法委員,其自南京赴蕪湖訪晤當時第八兵團司令官劉汝明時,以李德全降誘之廣播詞告知劉汝明,又曾受當時首都衛戌司令部查緝未往投案,而藉立法委員身分來臺。並先後為共同被告趙守志、楚鴻烈保證代為申請入境來臺,並收留住宿介紹轉往嘉義商業職業學校充任教員等情。1952年2月1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判處無期徒刑,《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1項「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判處無期徒刑,應執行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2年奉總統代電減刑為有期徒刑15年。1972年10月2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4月經第4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7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8月經第5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9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11月經第6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9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10年5月經第6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4月15日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9月經第8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劉汝明逃叛未遂及包庇叛徒趙守志,僅以其在保密局之供述及1952年2月10日劉汝明致函前國防部保密局之原函為據。惟其在偵審中均否認,原判決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立法委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2年羈押,1955年判處無期徒刑,1972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0年8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