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毓台

  • 任毓台 1950年出生 1988年卒 江蘇 宜興人
  • 羈押/執行處所: 陸軍第68師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任毓台(1950-1988),江蘇宜興人。 第一案:依(64)伸減裁字第026號裁定書、考核,案發時為陸軍六十八師司令部二○四旅九營二連中士班長,其涉犯為匪宣傳罪。1970年1月12日被羈押。1970年經陸軍第六十八師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0年。 第二案:依(59)姓判字第04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六十八師司令部二○四旅九營二連中士班長,其在金門料羅灣路上拾獲匪偽傳單三張,隱藏於皮夾內欲帶回臺灣,在安全檢查時查獲。1970年經陸軍第六十八師司令部判處無罪。1975年經陸軍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6年9月1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根據陸軍總司令部64年伸簡裁字第026號裁定記載,其為匪宣傳罪,經陸軍68師59年6月25日姓判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減刑為有期徒刑6年8月,與國防部新店監獄請查紀錄表記載相符,惟陸軍總司令部及國防部新店監獄函覆,查無判決書,為有利於申請人之認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中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姓判字第03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