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錦清 (楊義)

楊錦清(1931-),江西萍鄉人。 依(39)安潔字第270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六十七軍司令部作戰處情報隊上兵,其在萍鄉縣中讀書時,曾受陳意志及陳茗根父女介紹參加共匪組織,由陳意志報經上級批准為預備黨員。之後在舟山遇胞兄楊輝,復由胞兄介紹至六十七軍作戰處情報隊任組員,隨軍隊撤臺後,偵辦前在舟山緝匪舊案,誣告李雪梅、姜霞雅、周悅影等人為匪諜組織幹部等情。1950年8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958年7月3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受陳氏父女介紹參加共匪組織及誣告李雪梅等人為匪諜組織幹部各節,僅有其之自白,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其僅獲批准為預備黨員而非正式黨員,故難認其確有參加叛亂組織及誣告他人參加叛亂組織之實情,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67軍司令部作戰處情報隊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70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