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超雄

楊超雄(1922-1992),臺灣高雄人。 依(60)裁化字第15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化名「葉解放」致函《臺灣日報》記者葉志剛,內書「……願毛主席祝福您,毛主席萬歲……」等文字。1971年3月19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4年3月1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致函臺灣日報記者葉志剛,內書「……願毛主席祝福您,毛主席萬歲……」等文字,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裁化字第0015號,(60)遵威字第172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