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善銓

楊善銓(1921-),湖南會同人。 依(39)安潔字第32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師範學校教員,其曾在貴陽師範學院參加青年先鋒隊,受黃漢隆領導,被派來臺與匪諜孟昭讓聯絡,準備吸收國民學校教員及調查國民教育實況。1950年6月2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6月28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被告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孟昭讓在偵查中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師範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320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5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