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清福

楊清福(1922-),臺灣臺南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從商,其意圖投共,思想左傾,交付感化3年。1953年6月23日交付感化。1957年4月13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意圖投共,思想左傾,交付感化3年,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x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隆字第236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3月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