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偉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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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偉汝(1917-),浙江新昌人。 依(60)初特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1938年其曾參加由金仲華領導之「益友社」話劇組,來臺後迄未自首。1970年8月17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5年7月1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參加「益友社」,研讀《大眾哲學》、《唯物辯證法》及演出話劇,難認為叛亂活動之具體行為,亦難以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41號、(60)遵威字第116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10月28曰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