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東樓

任東樓(1921-),福建林森人。 依法務部調查局函覆資料,案發時為廣益木材行職員,其受蘇藝林匪諜案牽連。1950年5月21日經傳訊到案。1950年10月28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0)安潔字第1672號代電處以感訓運用,10月16日准即具保在外。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2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12月經第3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僅以代電將其處以感訓運用,此外政府機關查覆並無其他相關叛亂資料可稽,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廣益木材行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台(40)執字第774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5月9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4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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