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子杰

楊子杰(1926-),河北武邑人。 依(55)警審初特字第0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涉嫌以「人民解放軍八一分部」、「工農兵學商愛國志士」、「國民黨改革委員會」等名義,撰就「臺灣被壓迫同胞們」等文告散發,並郵寄至臺北市等縣市警察局等情。1965年9月11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並未對其曾患精神病之抗辯予以調查,難認其曾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06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10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