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雲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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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雲溪(1915-2000),山東曹縣人。 依(52)警審特字第22號判決書、經國防部發回更審,案發時為國民大會代表,其在上海曾參加上海市里衖婦友會,曾充任上海市源茂里居民委員會文化組幹事,並於申請出境時接受李玉之交付為匪宣傳及蒐集國軍軍事情報等任務。1962年10月23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參加叛亂之組織」免刑,交付感化3年、1965年6月7日交付感化。1970年9月2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月經第5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石雲溪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石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另石君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免刑,交付感化3年部分,係屬思想層次問題,亦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國民大會代表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更字第000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免刑、交付感化叁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7年11月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