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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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曦(1915-1998),湖南華容人。 依(65)諫判字第6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在湖南省華容縣縣立一校,經萬鵬、白震球介紹加入共產黨,受張耀寰指示,周金聲支持,1947年當選萬庾鄉鄉長,為匪掌握地方政權,來臺後迄未自首。1975年12月27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86年10月24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匪黨,又受匪黨分子支持當選鄉長,為匪掌握地方政權。惟該鄉長職務為經合法民選產生,且無其從事叛亂活動之具體事證,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6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6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9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