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福商

黃福商(1937-2001),臺灣彰化人。 依(43)審三字第12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嘉義市景照電汽行店員,其就讀彰化縣立北斗中學時,受該校教員馮晟乾指指使抄繕反動標語,內容攻訐政府、謾罵元首、稱頌匪幫、鼓動青年叛亂之為匪宣傳,馮晟乾取向散發在女生教室中。1953年10月2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57年4月23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抄繕同案被告馮晟乾擬就極盡攻訐政府、謾罵元首、稱頌匪幫、鼓動青年叛亂之反動標語1第0條為據。此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嘉義市景照電器行店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2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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