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晟乾

馮晟乾(1922-),河北密雲人。 依(43)審三字第12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北斗中學教員,其素常閱讀反動書籍,思想左傾,不滿校方措施,乘臺灣省教育廳督學府蒞校視察之際,擬就反動標語,內容極盡供訐政府,謾罵元首,稱頌匪幫,鼓動青年叛亂之為匪宣傳情事。1953年10月2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10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警訊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黃褔商之供述與獲案之反動傳單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且原判決就反動傳單之內容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彰化縣立北斗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2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