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福沙

黃福沙(1934-2000),福建廈門人。 依(50)警審特字第0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先後兩次由廈門下保駕船載匪軍四人,在石島附近便利匪軍游至小金門我軍防地摸哨,事畢載返。後任匪前線民兵師第二團第一營第一連第一排排長,經黃保林介紹參加匪黨青年團組織,並充任廈門分團下保分區書記5月,先後四次駕舟向小金門一帶島嶼散發匪方宣傳品。1960年8月9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2年8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6月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0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