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水泉

黃水泉(1936-),福建廈門人。 依(50)警審特字第0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匪幹黃建生介紹,參加匪青年團廈門分團組織,與黃福沙由廈門「人民公社」派至海上捕魚,船被颱風吹翻,漂至烈嶼島,並向我軍自首。1960年8月9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5年8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經匪幹黃建生介紹,參加匪青年團廈門分團組織,與同案被告黃褔沙由匪公社派至海上捕魚,遇颱風飄至烈嶼,向我軍自首等情,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黃褔沙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未予查證敘明,且其係陷於匪區居民,其參加匪區組織,可推定非出於自由之意志,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農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0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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