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榮福

黃榮福(1924-1974),臺灣臺中人。 依(44)警靂裁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發動機製造廠一等兵,清水警察局因顏水流家中失竊案,派員至現場勘查,在顏水流床上檢獲查禁書籍《唯物史觀精義》一冊,詢其來源供係其處取來,又云係向陳紹良借閱。其則稱係向陳紹良借來為補習國文之用,旋又稱陳紹良託其交與李義賀,即交顏水流代為轉交等情。1954年8月14日被羈押。1955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其家屬於2001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2月經第3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向陳紹良借閱《唯物史觀精義》1冊,閱讀反動書刊,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第3供應處1等炊事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警靂裁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6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