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榕垣
- 黃榕垣 男 1915年出生 福建 晉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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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榕垣(1915-),福建晉江人。
依(59)勁需字第5571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先後翻製匪版「秧歌調」及平劇「斷橋」等唱片,經內政部查禁;之後又翻製匪版樂曲唱片,又將匪「花為媒」影片全部插曲灌製唱片,全套四張,編號QNL4709至4712A,定名「四季花開」發行。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查禁,復又將先前所翻製經內政部查禁有案之匪版唱片翻版,編號QNL5030-A發行等情。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0年10月23日交付感化。1973年9月20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翻製經政府查禁有案之匪版「花為媒」影片全部插曲為「四季花開」等唱片發行,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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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裁化字第4號、(59)勁需字第557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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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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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