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煌

黃毓煌(1930-1981),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7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電力公司技工,其經盧哲德吸收加入匪黨,受盧君領導教育。1953年1月2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1月2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與同案被告許宗隆及另案盧哲德等在前保密局之供認,據以論科。惟其與許宗榮在偵審中均予否認,原判決對其參加之匪黨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查證敘明,此外又別無其他具體證據足以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電力公司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