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祥和

黃祥和(1909-1959),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22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聽受黃阿滿向其誘說共匪政治良好,參加者可以分得田畝,遂寫交自傳參加,而後詢問甘阿火究竟好壞,經甘告以共黨不好,即未為任何活動。1952年5月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年6月13日於執行徒刑期間逝世。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甘阿火之證述為據。惟原判決對所指其參加之組織名稱、性質及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原判決理由中記載,其鄉愚無知,一時被誘,誤觸法網,因此難認其對所參加組織之屬性有所認識,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23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獄中逝世,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