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清池
- 黃清池 男 1957年出生 福建省 金門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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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金門防衛司令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清池(1957-),福建金門人。
依(65)軍判字第01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事服務業,其因曾收聽匪廣播及撿拾傳單而受影響,在銀河餐廳後面圍牆上用黑色簽字筆書寫「反共必亡,鬥人必死」等反動文字。1976年10月19日被羈押。1976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80年4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親書之筆跡及該反動文字現場照片等為據。惟其於餐廳後面圍牆上書寫「反共必亡,鬥人必死」等文字,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65)軍判字第01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事服務業,其因曾收聽匪廣播及撿拾傳單而受影響,在銀河餐廳後面圍牆上用黑色簽字筆書寫「反共必亡,鬥人必死」等反動文字。1976年10月19日被羈押。1976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80年4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親書之筆跡及該反動文字現場照片等為據。惟其於餐廳後面圍牆上書寫「反共必亡,鬥人必死」等文字,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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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店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軍判字第0016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聲請駁回,聲請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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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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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