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清木

黃清木(1931-),臺灣臺南人。 依(60)聿弼判字第0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前廣東省反共救國軍獨立第四十六縱隊第一支隊少尉隊員,其為國防部情報局前「羅漢計畫」工作人員,於公海上船隻遭匪砲擊沈,為匪擄獲。經匪方先後羈押於廣州西村看守所等處,集中思想改造,因而思想轉變,將其擔任專案經過、次數、國軍編制、人物誌等洩漏匪方,在鬥爭鄒渭水大會上接受匪方指派擔任脅制鄒員之任務,並稱在臺灣受迫害。後於福州接受匪幹交付回臺灣宣傳毛匪思想等任務,旋由匪方遣返金門回臺灣。1971年6月28日被羈押。1971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國防部情報局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6年6月27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林中山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等之自白及證人之證詞為據,惟其等於審判中辯稱因受匪俘,所為均係匪方所迫,非出於自由意志,因此難認其等有叛亂之故意,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少尉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聿弼判字第01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6年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