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銘鈞
- 申銘鈞 男 1916年出生 1996年卒 察哈爾 陽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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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申銘鈞(1916-1996),察哈爾陽原人。
依(61)秤理字第404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礦警察大隊駐臺北第一酒廠製瓶廠警員,其原係空軍第六供應分處上尉參謀,駐防漢口王家墩機場,於漢口陷匪被俘,在空軍新生社接受匪思想教育月餘,後受張孔修之命來臺潛伏,伺機策反破壞,迄未自首。1972年1月26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8年9月2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其妻柯紀先及來臺保證人李濱、谷振海等之證言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查無其自白所稱之「密碼通信對照表」可資佐證,證人等對於所謂申君潛伏來臺、預備顛覆政府之事實,均證稱不知情,亦無佐證。又其妻所證其曾奉匪命協助接收漢口王家墩機場云云,但查其於政府撤退時留守,陷匪後辦理接收,雖可證明附匪,並不能佐證本案預備顛覆政府之事實。綜上,其之自白查無其他證據與事實相符,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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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工礦警察大隊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0054號、(61)秤理字第4046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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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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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