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容
- 申容 男 1929年出生 貴州 湄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74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申容(1929-),貴州湄潭人。依(51)警審聲字第3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公教智識周刊社業務員,申容致函閻耀庭,討論思想問題,內容有:一、馬克思所述哲學的根本問題,在改變世界,如政府撤退來臺,就是馬克思理論的成果。二、馬克思階級鬥爭和唯物辯證法,都是正確的。三、毛澤東有匪竊據地區七億人民向他高呼萬歲,並誇耀匪竊據地區「黃河鐵橋」等建設的成就。四、窮人是革命的溫床,也是富人的點綴品等傾匪言論。1962年5月7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2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66年5月12日感化開釋。04740申請案於2000年1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1月16日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據案卡記載:臺灣警備總司令部1962年9月7日(51)警審聲字第39號裁定略以,叛亂嫌疑案申容交付感化3年等情,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申容,1929年生,男,貴州湄潭人,1962年被捕時33歲。小學肄業,從軍加入憲兵第一團,駐地南京。1949年隨軍來臺。自軍中退役後因受環境折騰,對時局不滿,平日閱讀馬克斯書籍,並投稿政論雜誌,抒發心中不平,曾致函時任高雄市長楊金虎密詢在野黨成立事宜。1960年代落腳臺中市、擔任《公教智識》月刊業務員,迄於被捕。 申容因和友人討論時事郵件遭攔截而入罪。根據官方資料,1959年5月間,申容從高雄市發信致函軍中友人閻耀庭討論思想問題,認為馬克斯哲學之根本在改變世界,馬克斯階級鬥爭和唯物辯證法有其正確之處,並指窮人是革命溫床,也是富人的點綴品。信中指出:「……今天無數人打著自由招牌嘴裡不斷地叫著喊著真理,又是蔣介石萬歲……事實上卻不然,他們的右手舉起高喊著萬歲,左手卻將鈔票向口袋裡塞……又喊罵毛澤東無人性的匪首……我們一口咬定毛澤東是土匪,為什麼今天照樣地有七億大陸同胞向他高喊萬歲呢?」以及「……從三十八年我們就看到報紙上刊載游擊隊怎麼樣,為什麼到今天連游擊隊這幾個字都看不到了?難道這些眾多的游擊隊都在山裡吊頸死了嗎?再說這十一年的大陸抗暴,為什麼把武漢大鐵橋、黃河鐵橋的翻修、鐵路網的修建,通通一起抗起來了?……」等言論。 閻耀庭收信後,寫信給第三人卜廣玉時,附上原函。信件寄送途中遭警總郵電檢查人員攔截,海軍總部軍法處於1962年3月7日裁定閻交付感化,並將本案移交警備總部保安處續辦,根據國防部口卡記載,申容於5月7日遭警備總部逮捕。軍事檢察官認為被告「思想傾匪,應感化矯正」聲請交付感化,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1)警審聲字第39號裁定感訓三年。1962年10月16日解送仁愛教育實驗所,本應於1965年9月30日結訓獲釋,但因覓保無著,延至1966年12月31日離所。連同羈押期間,總計喪失自由4年7個月又24天。 申容出獄之後,先後在高雄、潭子、淡水等地經商,從事體育用品買賣。1981年獲准離境,取道日本轉往中國大陸,最後定居貴州遵義,卒年未詳。 2000年1月15日申容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求償聲請,2002年11月16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七次董事會審核時,認定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無確實叛亂證據」,同意其聲請。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保安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申容,1929年生,男,貴州湄潭人,1962年被捕時33歲。小學肄業,從軍加入憲兵第一團,駐地南京。1949年隨軍來臺。自軍中退役後因受環境折騰,對時局不滿,平日閱讀馬克斯書籍,並投稿政論雜誌,抒發心中不平,曾致函時任高雄市長楊金虎密詢在野黨成立事宜。1960年代落腳臺中市、擔任《公教智識》月刊業務員,迄於被捕。 申容因和友人討論時事郵件遭攔截而入罪。根據官方資料,1959年5月間,申容從高雄市發信致函軍中友人閻耀庭討論思想問題,認為馬克斯哲學之根本在改變世界,馬克斯階級鬥爭和唯物辯證法有其正確之處,並指窮人是革命溫床,也是富人的點綴品。信中指出:「……今天無數人打著自由招牌嘴裡不斷地叫著喊著真理,又是蔣介石萬歲……事實上卻不然,他們的右手舉起高喊著萬歲,左手卻將鈔票向口袋裡塞……又喊罵毛澤東無人性的匪首……我們一口咬定毛澤東是土匪,為什麼今天照樣地有七億大陸同胞向他高喊萬歲呢?」以及「……從三十八年我們就看到報紙上刊載游擊隊怎麼樣,為什麼到今天連游擊隊這幾個字都看不到了?難道這些眾多的游擊隊都在山裡吊頸死了嗎?再說這十一年的大陸抗暴,為什麼把武漢大鐵橋、黃河鐵橋的翻修、鐵路網的修建,通通一起抗起來了?……」等言論。 閻耀庭收信後,寫信給第三人卜廣玉時,附上原函。信件寄送途中遭警總郵電檢查人員攔截,海軍總部軍法處於1962年3月7日裁定閻交付感化,並將本案移交警備總部保安處續辦,根據國防部口卡記載,申容於5月7日遭警備總部逮捕。軍事檢察官認為被告「思想傾匪,應感化矯正」聲請交付感化,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1)警審聲字第39號裁定感訓三年。1962年10月16日解送仁愛教育實驗所,本應於1965年9月30日結訓獲釋,但因覓保無著,延至1966年12月31日離所。連同羈押期間,總計喪失自由4年7個月又24天。 申容出獄之後,先後在高雄、潭子、淡水等地經商,從事體育用品買賣。1981年獲准離境,取道日本轉往中國大陸,最後定居貴州遵義,卒年未詳。 2000年1月15日申容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求償聲請,2002年11月16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七次董事會審核時,認定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無確實叛亂證據」,同意其聲請。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保安處分。
-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公教智識週刊社業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聲字第003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