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恒正
- 黃恒正 男 1942年出生 1989年卒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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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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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恒正(1942-1989),臺灣嘉義人。
依(58)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公路局站工,其與陳泉福、蔡俊榮、余正男、干盛吉結拜謀議成立「臺灣熱血青年聯(同)盟」,陳泉福、黃英武等將原成立「生活促進會」改名為「臺灣大眾幸福黨」,將青年同盟納入幸福黨,協議以暴力推翻政府,並由其擬定青年聯盟組織草案。其與柯耀光、黃茂男謀議發展組織,經費由留日臺獨學生支援,並涉嫌侵占空軍新兵訓練中心步槍子彈及接受余正男贈送卡賓槍子彈等情。1968年6月17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刑法》第33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佔公務上所持有之物」判處有期徒刑1年,《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6年8月16日減刑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黃茂男、劉炳煌等3人縱有閱讀臺獨之反動書刊及參與會議,屬思想層次問題。至於其復撰擬「臺灣大眾幸福黨」組織草案、誓詞等,尚難認定已達叛亂之預備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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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公路局站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08、0017、0024、0025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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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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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