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瑞龍

田瑞龍(1959-),臺灣臺南人。 依(66)諫判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私立國際商工學校學生,其因經常竊聽匪播,致思想傾匪,在其就讀之國際商工校內,首創「國際現勢國際共黨問題研究組織」,後改名為「臺灣共產黨革命行動委員會」,蠱惑同學李忠信、楊玉燕參加,將其平日所錄匪黨言論筆記、貼報等交予閱讀,並囑李、楊二人多攏絡不滿現實、意志不堅之人參加,另擬於適當時機採取:(一)散佈謠言、散發傳單、製造學潮,造成社會混亂。(二)奪取高雄六十兵工廠,仁武十九彎彈藥庫所存武器彈藥。(三)控制高雄港兩側砲台,炸沉港內船隻,癱瘓該港等措施。1976年8月27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決交付感化3年。1977年3月4日交付感化。1980年2月11日開釋。 其於2001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2月經第2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以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以行為時未滿十七歲,知慮未周,不明利害,而予交付感化,係以其創設「國際現勢國際共黨問題研究組織」,蠱惑同學二人參加及交閱轉錄之反動文書筆記及書寫計畫破壞高雄港草圖為據。惟原判決對所謂「草圖」,並未詳載具體之步驟,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私立國際商工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11月28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5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