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揚

黃金揚(1925-1993),福建永定人。 依(41)訴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物理系學生,其與周自強等組織淮海社,吸收左傾份子,為社員灌輸反動思想。1952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共同陰謀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2年5月1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黃金揚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黃君之自白、共同被告周自強之供述及獲案之「淮海社圖書目錄調查表」與「唯物論傳說」為據,惟原判決所指黃君組織社團、擔任社長、研究匪黨理論等情,尚難認已達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物理系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訴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