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代相

  • 黃代相 1918年出生 四川 廣漢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代相(1918-),四川廣漢人。 依(43)清淨字第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留越國軍軍官團第二大隊第五中隊中校學員,其曾受匪勞動改造,後投入留越國軍軍官團充當學員,受訓期內曾向第三大隊學員張新知、梅華談及「美國在韓作戰不能支持,如與共匪和談定會出賣臺灣,況匪現有3、4百萬兵力,臺灣僅50萬人,反攻是欺人之談,大家應選擇今後出路」等語。1953年5月15日被羈押。1954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6條「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0年5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2月經第1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所為言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國軍軍官團第2大隊第5中隊中校學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清淨字第43號
    • 判決主文: 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